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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C9000T标准细则7--工作时间 |
[ 发布时间:2009/11/8 22:15:53 ] |
7 工作时间 7.1 企业应当保证在正常情况下员工每日工作不超过8 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7.2 企业应当保证员工每7 天之内至少有一天的休息日。 7.3 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通过与工会和员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 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不受影响的条件下,可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 小时,但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 小时。 7.4 企业因市场周期性的变化不能实行7.1、7.2、7.3 规定时,可依据相关劳动法规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7.5 企业应当在法定节日期间安排员工休假,并且应当保证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员工享受带薪年休假。 7.6 企业应当保证员工在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并且应当为所有的超时工作支付法律、法规规定的额外报酬,包括因企业工作需要而未能安排的休假期间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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