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科学研究证明,工业上大量生产和使用的全氯氟烃、全溴氟烃等物质,当它们被释放并上升到平流层时,受到强烈的太阳紫外线UV-C的照射,分解出Cl.自由基和Br.自由基,这些自由基很快地与臭氧进行连锁反应,每一个Cl.自由基可以摧毁10万个臭氧分子。人们把这些破坏大气臭氧层的物质称为“消耗臭氧层物质”,因其英文名称为Ozone Depleting Substances,取其英文名称字头组成缩写,简称ODS。
ODS是消耗臭氧层物质。《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要淘汰的ODS物质中,在我国生产和消费的ODS包括六类94种,这六类物质是:CFCs、哈龙、四氯化碳、1,1,1-三氯乙烷、HCFC和甲基溴。 在94种ODS中,我国目前主要生产和使用的有10种,它们是:CFC-11、CFC-12、CFC-113、哈龙-1211、哈龙-1301、四氯化碳、1,1,1-三氯乙烷、HCFC-22、HCFC-141b和甲基溴。其余的ODS在我国的生产量和消费量很小。
中国履约行动 总体概况 1、受控ODS生产和消费情况综述 我国是ODS生产和使用大国,在发达国家已经于1994年淘汰了哈龙(Halon),1996年淘汰了全氯氟烃(CFCs)、甲基氯仿(TCA)和四氯化碳(CTC)之后,我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ODS生产和消费国家,生产约占全球总量的40%,消费约占全球总量的60%。 《蒙特利尔议定书》附件A、B、C、E所规定的9组96种受控物质中我国生产和消费量较大的有7组16种,详见表格: 议定书附件ODS物质ODP值使用行业主要用途 附件A第一组CFC-111.0泡沫 家电 烟草 工商制冷(少量 气雾剂(少量)发泡剂(海绵、汽车内饰、保温管材、板材、冷库保温层以及家用电器保温层的生产) 烟丝膨胀剂 制冷剂(透平式制冷机) 溶剂(气雾剂产品) CFC-121.0家用制冷 工商制冷 聚乙烯泡沫 气雾剂制冷剂(冰箱、空调、冷冻冷藏设备和运输冷藏设备)发泡剂(PS片材、PE网管等生产) 推进剂(气雾剂产品) CFC-1130.8清洗清洗剂(电子产品、精密机械部件等的清洗) CFC-1141.0工商制冷制冷剂(低温制冷设备) CFC-1150.6工商制冷制冷剂(低温制冷设备) 第二组Halon-12113.0消防灭火剂 Halon-130110.0消防灭火剂 附件B第一组CFC-131.0工商制冷制冷剂(低温制冷设备) 第二组CTC1.1清洗 化工助剂清洗剂(机械设备清洗) 助剂( ) 第三组TCA0.1清洗清洗剂 附件C第一组HCFC-220.055家电、工商制冷制冷剂 HCFC-1230.02 HCFC-1240.022 HCFC-141b0.11泡沫 清洗发泡剂 清洗剂 HCFC-142b0.065 附件E第一组Methyl Bromide0.6农业、烟草、粮食仓储杀虫剂
我国ODS生产和消费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而快速增长,其中附件A的全氯氟烃(CFCs)和哈龙(Halon)是最主要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用途最为广泛,产量和消费量也最大。到90年代中后期,全氯氟烃和哈龙的生产和消费达到顶峰(1999年,中国全氯氟烃生产约45719吨,哈龙生产约6448吨)。全氯氟烃和哈龙是中国最早开始淘汰的物质,1992年即开始实施单个淘汰项目,90年代后期则开始在生产和各消费行业实施行业整体淘汰计划。从1999年开始,我国全氯氟烃和哈龙的产量和消费量开始迅速下降。这两类物质的生产和消费从2010年1月1日开始除很小一部分必要用途可得到豁免外将全部淘汰。而《中国Halon/CFCs/CTC生产加速淘汰计划》又将CFCs生产的淘汰时间提前到了2007年7月1日。 全氯氟烃(CFCs)的用途较多,不同的消费行业淘汰进度不同。最早完成淘汰的行业是非医用的气雾剂生产行业,在1997年停止了消费。其后汽车空调行业从2002年开始禁止所有新车安装含CFC-12的汽车空调。早期使用全氯氟烃的大户工商制冷行业和家电行业消费淘汰较快,在20世纪90年代末期就有明显下降,工商制冷行业最终将在2005年底停止在新生产的产品中灌装全氯氟烃,家用电器行业将在2006年底停止在新产品中灌装全氯氟烃。此外,清洗行业和泡沫行业的消费从2000年开始明显下降,清洗行业将在2005年底停止使用CFC-113,泡沫行业将在2010年停止消费。对于医用气雾剂中使用的CFC,吸入式气雾剂(2003年这部分产品CFC-11年用量约300多吨)由于尚未有费用有效的替代品,淘汰还没有开始;而外用气雾剂(2003年这部分产品的CFC-11年用量约700多吨)的淘汰将从2007年开始,2010年前结束。 由于采取严格的管制措施,消防中使用的哈龙1211和哈龙1301从1997年开始生产和消费都迅速下降,哈龙1211将从2006年停止消费,而哈龙1301将在2007年7月1日停止消费。 附件B第一组的CFC-13的产量很低,主要用作深冷制冷剂,1997-2003年期间平均每年产量约在20-30吨之间,其主要的削减将发生在2007年(削减85%)。2007年7月1日前将停止生产,2010年前停止消费。 附件B第二组四氯化碳(CTC)产量较大,2002年约为72947吨,但其中大多数作为CFC的原料使用,还一小部分用作其他化学品的生产原料以及化工助剂。作为清洗剂的四氯化碳已经在2003年6月1日起禁止使用,作为全氯氟烃原料的四氯化碳产量将随着全氯氟烃的淘汰而逐年削减,而作为助剂使用的四氯化碳将遵守单独的淘汰时间表,最终在2010年完全淘汰。 附件B的第三组甲基氯仿(TCA)主要用作清洗剂。1998年产量约为1349吨,消费量约6063吨。由于产品质量原因,我国甲基氯仿的消费大部分靠进口。随着多边基金项目的实施,我国将在2010年停止甲基氯仿的生产和消费。 附件C的第一组含氢氯氟烃(HCFCs)其臭氧消耗潜能值较低(ODP值在0.001-0.11之间),其生产和消费从20世纪90年代末期开始迅速增长。《议定书》规定发展中国家含氢氯氟烃的生产和消费的冻结时间为2016年(冻结在2015年的水平上),最终淘汰时间为2040年。但由于HCFCs近年来增长很快,缔约方大会正在讨论对其淘汰时间表进行调整。我国目前已经是全球最大的HCFC生产国和消费国。 附件E的甲基溴是一种杀虫剂,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其生产和使用,2002年生产量约为 3559吨,消费量约为1813吨。甲基溴可用于农作物和烟叶种植前的土壤消毒处理、粮食收获后仓储时的杀虫处理以及商品检疫(注:用作商品检疫和转运前用途的甲基溴属于《议定书》的豁免用途)。我国从1998年即开始甲基溴示范项目的实施,到2003年我国正式签署哥本哈根修正案后,开始国家甲基溴生产和消费的淘汰,并将在2015年完成淘汰(除少量缺乏可行替代技术的豁免数量外)。由于替代技术的可获得性不同,我国将在粮食仓储和烟草行业先行淘汰甲基溴,农业用途的淘汰将主要在后期完成。 2、政府战略 为实施《议定书》,我国政府根据《议定书》的规定并结合我国经济技术等方面的现实情况,编制了《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简称《国家方案》),制定了国家ODS淘汰战略。国家战略通过各行业的ODS整体淘汰计划得到具体实施。 《国家方案》制定于1992年,1993年1月经过国务院批准实施。1997年,我国根据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并基于伦敦修正案的要求,开始对《国家方案》进行修订,1999年修订完成。在2003年我国加入哥本哈根修正案后,国家环保总局开始组织制定《国家履约计划》,对1999年的《国家方案》进行补充和修订。《国家方案》和《国家履约计划》是我国实施《议定书》、淘汰ODS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国家方案》明确的政府战略如下: 恪守义务 在按照《议定书》规定由多边基金及时提供足够资金资助和发达国家以优惠方式转让有关技术的前提条件下,中国政府将严格遵守《议定书》的规定,承担逐步淘汰中国ODS生产和消费的义务,实现控制目标。 行业机制模式 国家支持采用旨在提高多边基金利用效率和加快实施进度的行业整体淘汰机制,并将根据各行业具体情况,尽可能多地采用这种项目批准和实施机制,并确保已批准的行业整体淘汰计划的实施。 强化政策法规 国家积极采用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经济手段促进ODS的淘汰,强化对淘汰工作的政策引导和法规控制,并持续开展保护臭氧层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结合产业结构调整 国家淘汰ODS要紧密结合产业机构和产品机构的调整,并制定有关法规和行业技术政策,加强行业对ODS淘汰工作的管理和引导。 同步发展替代品 中国对ODS及ODS制成品的替代品、替代技术的需求,主要将立足于国内生产的发展,并且ODS生产的削减应和替代技术的实施、替代品的生产建设同步进行。在不能得到国际上成熟替代技术的情形下,中国将在多边基金支持下自行开发符合国情的ODS替代品和替代技术,并逐步建设相应的生产能力。 加速淘汰进程 中国政府充分意识到保护臭氧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能够得到费用有效的替代品生产、替代技术以及相应的资金援助条件下,中国将加快削减ODS的进程,某些行业在技术和经济可行的基础上实现ODS提前淘汰。 在随后各行业ODS淘汰计划的制定中,充分考虑了以上的政府战略,以生产削减、消费淘汰、替代品发展和政策法规建设四同步的原则为指导进行行业计划的准备和实施,各行业具体的淘汰时间表要求见第四节。 3、履约进展 我国政府自1989年正式加入《维也纳公约》、1991年加入《蒙特利尔议定书》以来,以认真负责的态度致力于保护臭氧层的工作,并已经取得了重要的进展。继1991年加入《议定书》伦敦修正案后,我国于2003年加入了ODS淘汰范围更加广泛的哥本哈根修正案,并正在进行加入蒙特利尔修正案和北京修正案的前期工作。 在国际合作方面,我国积极参加历次的缔约方大会和有关国际会议,努力推动履约谈判,并向国际社会派送了多名国内专家参与有关工作,维护国家利益。我国积极倡议建立了旨在帮助发展中国家履约的多边基金机制,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世界银行四个国际执行机构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推进项目的实施。迄今为止,我国已获得多边基金批准单个项目400多个,行业计划15个,赠款共约8亿多美元。 在加强国际合作的同时,我国国内履约工作也取得了很大进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履约管理机构和管理程序 1991年成立了国家保护臭氧层领导小组,作为实施《议定书》的最高决策机构。1991年在国家环保总局内成立了多边基金项目管理办公室(PMO),负责多边基金项目的准备、报批和实施管理。2000年成立了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ODS进出口管理工作。这些机构建立后逐步完善了严格、科学、不断创新的管理体制和项目管理模式,使得我国保护臭氧层工作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的全面开展,取得了一定成就。基于我国政府执行《议定书》的杰出工作,我国于2003年获得了联合国环境署颁发的“杰出国家臭氧机构奖”。 ODS生产行业、消费行业的淘汰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加入《议定书》以来,我国在ODS生产和消费行业开展了大规模的淘汰活动,控制了ODS增长的势头并已经实现了实质性的削减。我国顺利实现了《议定书》规定的全氯氟烃(CFCs)生产和消费1999年冻结、哈龙(Halon)生产和消费2002年冻结、甲基氯仿(TCA)生产和消费2003年冻结、甲基溴(MBr)生产和消费2002年冻结的控制目标,并已完成上述各种物质2005年及2007年初的削减目标,目前正在向2007年7月1日的生产加速淘汰目标和2010年的目标迈进。到2006年底,我国各类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和消费量与基线年水平相比,全氯氟烃下降了72.2%和78.4%;哈龙下降了97.6%和99.5%,三氯乙烷下降了70%和78.2%,25种助剂用途的四氯化碳的消费下降了87.9%,甲基溴下降了24.7%和72.5%,顺利实现了议定书规定的阶段性目标。 全面实施行业整体淘汰计划 从1997年我国第一个行业整体淘汰计划《中国消防行业哈龙整体淘汰计划》获得多边基金批准实施开始,到2007年6月底,我国陆续申请并获多边基金批准了15个行业计划,总资金约5.05亿美元。 《中国汽车空调行业CFCs整体淘汰计划》已于2002年顺利完成,其他行业计划按照我国与多边基金执委会达成的协议正在顺利进行,各年度的淘汰目标均已实现。 以上所有行业计划如得到顺利批准和实施,我国2015年前《议定书》规定的ODS淘汰目标将全部实现。 ODS进出口进入规范化管理 1999年,我国发布了《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办法》,其后陆续颁布了受控物质名录三批。2000年正式成立了由国家环保总局、海关总署和商务部三家联合的ODS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建立了ODS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制度。随着我国加入哥本哈根修正案,我国从2004年开始对含氢氯氟烃(HCFCs)和甲基溴(MBr)的进出口也进行了许可证管理。 替代品生产有了长足的发展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企业界、科技界已经具备了较强的替代品技术开发和生产能力,生产已具备一定规模,生产品种较为齐全,个别产品已经供大于求,一些价格较高、技术先进的替代品出口数量已经超过国内使用量。我国企业界替代品的开发和建设已经不仅仅以满足国内ODS淘汰后的市场为目标,而是紧密跟踪国际市场的需求和变化。 为指导替代品建设工作,我国于1999年编制了《中国ODS替代品发展战略》。在战略指导下,我国通过多边基金资助了包括HFC-134a制冷剂、ABC干粉灭火器、CO2灭火器、植物蛋白泡沫灭火机生产等多个替代品生产项目,为促进我国替代品产业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我国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也明确将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开发与利用列入鼓励类名单。 逐步建立完善了ODS淘汰的政策法规体系 我国从加入《议定书》开始,逐步建立和完善了ODS淘汰的政策法规体系,发布了一系列对ODS的生产、消费、进出口、销售和回收各个环节进行管理的政策文件,保证逐步淘汰的实现。其中,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为生产和使用ODS生产设施的制度、生产配额许可证制度、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制度是政策核心。此外,我国还发布了一些产品质量标准、环境标志制度等各种辅助性政策。2000年在全国人大审议批准的《中华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正案中,增加了2条有关ODS淘汰的条款,使得ODS淘汰进入国家高层法律的框架。《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将臭氧层保护提升到战略高度。 加强对政策的实施监督 为加强对政策的实施监督,多边基金项目管理办公室和国家环保总局监察局合作建立了联合检查机制,并对地方监察人员进行了较大规模的培训,形成中央、地方快速查处非法事件的网络。建立了12315举报热线,在过去的几年中,发现并处理了一些违法案件,收到较好效果,维护了政策的严肃性。 项目管理办公室对所有ODS生产企业实施驻厂督察制度,派遣驻厂督察员,严密监督企业在发布的配额之内安排生产。 开展各种宣传培训活动提高社会各界的保护臭氧层意识 通过各种研讨会、培训会、技术交流和展览会议、“国际保护臭氧层日”宣传活动、各种媒体报道和出版宣传资料等各种方式持续地进行保护臭氧层的宣传培训工作,政府、企业和公众的保护臭氧层意识得到提高。 制定CFCs/CTC加速淘汰计划 基于各行业已经取得的淘汰成果,考虑到技术、经济等多方面因素,在进行充分的调研基础上,国家环保总局组织研究制定了《中国Halon/CFCs/CTC生产加速淘汰计划》,将我国CFCs生产淘汰提前到2007年7月1日(除了必要用途的生产保留外)。该计划于2004年11月获蒙特利尔议定书多边基金执行委员会批准,总资金1000万美元,分两次支付(2004年和2005年各500万美元)。 中国履约活动管理机构 国家保护臭氧层领导小组 中国国家保护臭氧层领导小组成立于1991年,是中国政府跨部门的协调机构,负责履行《维也纳公约》和《蒙特利尔议定书》,组织实施《国家方案》,并审核各项执行方案和提出决策性意见。 领导小组的组长单位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副组长单位为:外交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成员单位有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农业部、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内贸易局、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国家轻工业局、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等。 保护臭氧层协调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下设保护臭氧层协调小组,其成员由组成领导小组的单位委派,负责《公约》、《议定书》和《国家方案》的具体实施;协调ODS生产、进口、出口和消费;制定保护臭氧层有关国家和行业的政策、法规和管理规章;编制实施《议定书》所需的国内外资金预算;向保护臭氧层领导小组提出各项方案;负责处理《公约》和《议定书》的有关事宜。保护臭氧层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保护臭氧层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事宜。 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国家ODS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于2000年成立,全面负责有关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出口管理事宜。办公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办公室主任由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主管此项业务的司级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外经贸部对外贸易司、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司级领导兼任。 保护臭氧层多边基金项目管理办公室(PMO) 保护臭氧层多边基金项目管理办公室设在国家环保总局,负责有关保护臭氧层多边基金项目的选择、准备和报批工作,并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和监督。为了进一步提高ODS淘汰行动的效率,建立了有关行业计划和伞形项目的特别工作组,如哈龙、清洗、化工生产和烟草行业特别工作组。 管理模式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监督检查《公约》、《议定书》和《国家方案》实施情况;组织拟订国际合作细节,制订和实施有关政策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和发布受控ODS物质名录;调查、汇总和监督企业、行业和海关报送的有关受控物质的生产、进口、出口和消费数据,并进行核查;负责组织多边基金项目的申报,组织项目实施以及监督检查项目的申报和实施进度,并组织验收;监督检查保护臭氧层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等。 外交部负责《公约》和《议定书》的有关国际事务方面以及涉外政策和法律问题。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在宏观上对受控物质及其制品的生产、进口和出口以及消费情况进行规划和控制,并参与税收政策的制订。国家经贸委还负责医用气雾剂使用ODS的生产和淘汰工作。 国家科学技术部负责有关ODS替代技术研究及新产品开发示范项目的计划、组织、实施和管理。 财政部参与保护臭氧层有关援助基金的管理,并负责有关税收政策的制定和管理。 公安部负责哈龙灭火药剂、灭火器及固定灭火系统和替代品、替代技术的研究、生产、使用、回收的管理。 农业部负责甲基溴在农业生产中的使用管理和淘汰工作。 信息产业部负责用作清洗剂的ODS的生产和消费的管理和替代工作。 海关总署负责受控ODS及其制成品的进出口管理、受控ODS目录海关编码转换和ODS进出口数量的统计,并参与受控物质进出口政策的制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有关部门商定受控ODS的进出口总量、制定受控ODS进出口产品名录及进出口配额的分配办法;进出口许可证由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签发。 国内贸易局负责对用受控物质制造的商用小型冷冻机械冷藏设施的生产和使用管理,并负责协调CFCs使用过程中的回收管理。 国家机械工业局负责对用受控物质制造的库板三相空调设备,除家用冰箱冰柜以外的制冷压缩机、除家用冰箱冰柜和商用小型冷冻机械以外的冷冻和冷藏设备、汽车空调的生产和使用管理以及受控物质的大型专用回收设备、检漏监测仪器的生产管理的开发及使用管理。 国家石油和化工局负责受控物质替代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管理以及除哈龙以外的受控物质的生产和管理。 国家轻工业局负责对用受控物质制造的家用冰箱(包括家用冰柜)、单相房间空调器及配套压缩机、气雾剂制品、软质和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聚苯乙烯和聚乙烯挤出发泡材料的生产和使用管理。 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使用受控物质膨胀烟丝的生产管理和替代工作。 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负责本公司有关受控物质的使用管理和淘汰。 后经国务院国务院机构改革等原因,领导小组组成单位有所变化,目前,领导小组的组长单位为环保总局,副组长单位为外交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和商务部,成员单位为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农业部、海关总署、食品药品监管局、粮食局、烟草局、中航一集团公司、中航二集团公司和航天科技集团公司。 地方环境保护部门:中国政府强调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在ODS淘汰行动中的监督管理职能。地方环保部门的职责是: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法规;监督当地受控物质的生产、消费和进出口,以及多边基金项目实施;通过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掌握当地企业ODS生产与消费状况;通过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控制ODS及其制品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推荐多边基金赠款项目等。 地方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监督当地ODS淘汰工作,按国家规定程序申报有关ODS淘汰项目。 行业组织:中国与ODS生产和消费相关的行业协会、行业科研院作为行业归口部门的技术支持机构参与本行业所属企业基本信息的收集、有关淘汰技术的选择、淘汰战略的制订、淘汰项目的开发和准备过程、为相关部门提供战略咨询及技术支持,以及对相关淘汰技术信息的收集和传播。 政策法规体系 为全面有效地实现ODS逐步淘汰计划,中国将逐步对ODS及其替代技术与替代品的生产、消费、进出口等各个环节加强政策、法规控制与监督管理力度。所有政策法规都应与相应的国家和行业淘汰战略和淘汰计划配套实施,以期发挥更大的作用。为此,确定了由以下8个方面组成的中国淘汰ODS的政策法规体系。其中一些政策法规已颁布实施需要加强监督,另外一些则计划逐步颁布实施。 已经实施的政策法规 1、生产管理政策 中国禁止新建、扩建和改建为生产或使用ODS的生产设施,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及各级计划、经贸、财政、金融、工商管理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参与,实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以控制中国新增ODS生产和消费的能力。 为控制国内ODS生产总量,中国对Halon、CFCs、CTC、TCA、MBr生产实行配额管理制度,无生产配额的企业不得组织生产。生产配额总量根据已经批准实施的各行业整体淘汰计划确定,企业年度生产配额由国家环保总局会同有关行业部门确定并向申请企业颁发许可证。持有配额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之间可协商有偿转让配额。国家环保总局通过招标方式用多边基金购买企业生产配额,使ODS生产企业逐步减产或关闭。 国家对ODS替代品的生产实行严格登记、审批管理制度,任何替代品生产必须在得到国家环保总局的批准后,方可组织生产。 2、消费管理政策 根据替代品及其技术的发展情况和经济可行性,适时调整有关ODS制品使用的必要场所和非必要场所,并颁布有关的非必要场所的使用禁令,逐步减少ODS消费量。 根据各行业淘汰计划实施的需要,适时在某些行业发布ODS消费禁令或实行ODS消费配额制度。 3、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把ODS生产和消费纳入到现有的排污申报登记管理体系中,以监督和管理企业的生产和消费行为。这项制度将有助于更全面和准确地掌握国内ODS的生产和消费状况。 4、产品质量管理政策 对ODS替代品及利用替代品生产的制品制定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环保标准和安全标准,以促进ODS替代品及其制品产品质量的改善,保证ODS淘汰进程的顺利进行。 5、环境标志制度 不断适时修订有关替代品的环境标志技术要求,对ODS及其制品的替代产品按照规定颁发环境标志,以促进相关产品的更新换代。 6、进出口管理政策 在利用ODS生产配额管理制度控制ODS国内生产量的同时,对ODS进口实行进口许可和进口配额管理制度。凡需要进口ODS的进口商、企业,应按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进口许可,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按有关规定进口,海关凭证验放。有关部门根据ODS逐步向淘汰目标和国内生产状况,确定ODS进口配额的种类和数量,通过进口管理政策控制ODS的进口量,以全面而有效地控制ODS的国内消费总量,促进国内替代品的开发与生产。 对ODS及其制品的出口实行申报登记制度,以掌握ODS出口量,控制ODS及其制品的非法出口。对ODS的非法进出口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 7、发布禁令 根据各行业淘汰计划实施的需要,适时在某些行业发布ODS消费禁令。2002年汽车空调行业CFC-12消费禁令、2003年6月清洗行业CTC消费禁令、2007年5月CFCs在家电行业的生产、销售、进出口禁令等。 8、监督管理体系 中国建立并继续完成完善保护臭氧层、淘汰ODS的监督管理体系。该体系包括:数据申报、报告与核查制度;管理信息系统以及执法监督手段,以确保《国家方案》所确定的淘汰目标得以实现。2002年实施了CFCs生产的驻厂督察员制度,2003年实施了四氯化碳生产的驻厂督察员制度。尤其重要的是,2003年起,国家环保总局已经将保护臭氧层政策法规的执法监督纳入到环境监察系统的日常工作当中。 下一步计划研究或制定的政策法规 1、《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目前正在立法过程中。条例将系统规定淘汰ODS管理部门的职责权限及管理机制,ODS生产、贸易、使用配额管理制度及非法活动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以及引导ODS替代品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维护国家经济利益等方面内容。 2、税/费政策 国家将研究对ODS及其制品征收环境税或对使用ODS的生产企业征收一定排污费的可行性,使ODS产品的销售价格高于非ODS产品,利用适当的价格信号引导消费,促使企业和消费者减少对ODS及其制品的消费。 国家对ODS及其制品的替代品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和对回收受控ODS,按照有关税收政策实行一定的优惠和保护政策;鼓励重复利用受控ODS。 3、其它政策 根据ODS淘汰工作的需要,实行其它的相关政策,包括禁令、回收管理政策、维修管理政策、产业调整政策、投资限制与鼓励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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