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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劳动合同法》企业项注意
[ 发布时间:2007/12/23 16:28:36 ]
 随着2008年1月1日的临近,《劳动合同法》实施在即。该法的实施对企业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如何既避免违法,又能有效保护企业利益……面对职场规则变化,企业如何应对,让我们一起未雨绸缪——
  
  劳动合同法企业篇

  ■制定规章制度注意程序

  内部规章制度是一个企业管理的基础,但绝不是说企业一方就说了算。

  制定规章制度企业应当注意:一是内容合法: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二是程序合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三是公示、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规章制度的公示可以通过劳动者人手一册、学习培训或者张贴等方式进行。

  【提示】提前检查企业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订立劳动合同注意时间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就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从第2个月开始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提示】赶紧清理一下本企业的劳动关系,看看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了劳动合同,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成本。

  ■招聘前要充分行使知情权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同时,还有“了解”的权力。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提示】轻视入职审查,有可能给企业带来很大的风险。充分行使知情权,才能有力地维护企业权益。

  ■招用劳动者严禁扣押证件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注意: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提示】人才自由择业和合理流动是很正常的事,企业要想留人,靠“待遇、事业和感情”才是更重要的。

  ■签什么合同要由劳动者选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签订何种类型的劳动合同,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企业应注意,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提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让员工们少了后顾之忧,可以增强归属感,在规划自己职业生涯的同时必定会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做出贡献。

  ■两种情况才可约定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除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约定的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提示】企业不能再像以前一样按自己的意愿约定违约金了,但是《劳动合同法》将商业秘密保护纳入法制轨道,有利于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

  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篇

  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已越来越受到用人单位的青睐,劳务派遣发展的空间催生着劳务派遣单位。《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务派遣有哪些新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有必要细致地了解一下——

  解读劳务派遣

  Q: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有何特殊要求?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A:《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和支付劳动报酬有何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Q: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应当具备哪些条款?

  A: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Q:用工单位应当如何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

  A: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Q: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从用工单位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中提取管理费吗?

  A: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Q: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能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吗?

  A: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下一篇文章: 《劳动合同法》之下的企业三个尴尬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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