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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三)
[ 发布时间:2009/6/18 18:59:37 ]
 灭火器的设置
5.1 一般规定
5.1.1 本条对灭火器的设置位置主要作了以下两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要求灭火器的设置位置明显、醒目。这是为了在乎时和发生火灾时.能让人们一目了然地知道何处可取灭火器,减少因寻找灭火器所花费的时间,从而能及时有效地将火扑灭在初起阶段。通常在建筑场所(室)内的合适部位设置灭火器是及时、就近取得灭火器的可靠保证之一。另外,沿着经常有人路过的建筑场所的通道、楼梯间、电梯间和出入口处设置灭火器,也是及时、就近取得灭火器的可靠保证之一。当然,上述部位的灭火器的设置位置和设置方式均不得影响行人走路,更不能影响在火灾紧急情况时的安全疏散。
二是要求灭火器的设置位置能够便于取用。即当发现火情后,要求人们在没有任何障碍的情况下,就能够跑到灭火器设置点处方便地取得灭火器并进行灭火。这是因为扑灭初起火灾是有一定的时间限度的,而能否及时地取到灭火器,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用灭火器灭火的成败。如果取用不便,那么即使灭火器设置点离着火点再近,也有可能因时间的拖延致使火势蔓延而造成大火,从而使灭火器失去扑救初起火灾的最佳时机。因此,便于取用灭火器是值得我们重视的一项要求。
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的标准也对此作了类同的规定:
美国标准规定:“灭火器应设置在能够迅速接近而且在火灾发生时能立即取用的明显场所。最好放置在正常的通道,包括出口处”。

英国标准规定:“一般灭火器应放置在托架或置物架等明显的位置,在这些位置,灭火器将被沿着安全路线撤退的人群看到,在距房间的出口、走廊、门厅及楼梯平台较近的位置设置灭火器是最合适的”。
澳大利亚标准要求:“每具灭火器均应设置在醒目的和能很快取得的位置,并用一定的标志来表示;采用橱柜安放灭火器的场所,在使用灭火器时,要求顺利、方便拿取,且橱柜的门打开时,不应占据疏散通道”。
本规范将国外标准和国内经验归纳起来,要求将灭火器设置在那些不易被货物或家具堵塞、平时经常有人路过、明显易见、且便于取用的位置。
灭火器的设置不得影响安全疏散的规定不仅关系到人们在火灾发生时能否及时安全撤离的问题,也涉及到人们取用灭火器时通道是否通畅的问题,故必须作出明确的规定。
5.1.2 对于那些必须设置灭火器而又难以做到明显易见的特殊场所,例如,在有隔墙或屏风的亦即存在视线障碍的大型房间内,设置醒目的指示标志来指出灭火器的设置位置,可使人们能明确方向并及时地取到灭火器。美国标准也规定:“在大型房间内或因视线障碍而不能直接看见灭火器的场所,须设置指明灭火器设置位置的标记”。
在大型房间和不能完全避免视线障碍的场所,指示灭火器所在位置的标志不仅应当醒目,而且应能在火灾紧急断电(即在黑暗时)情况下发光。同理灭火器箱的箱体正面和灭火器筒体的铭牌上也有粘贴发光标志的必要。目前,《灭火器箱》产品行业标准拟在修订时增加此项规定,建议国家产品标准《手提式灭火器》也能考虑在修订时补充此项规定。
发光标志应选用经国家检测中心定型检验合格的产品,其所采用的发光材料应无毒、无放射性,亮度等性能指标均须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5.1.3 建筑灭火器的设置方式主要有墙式灭火器箱、落地式灭火器箱、挂钩、托架或直接放置在洁净、干燥的地面上等几种;本规范不提倡将灭火器直接放置在地面上,推荐将灭火器放置在灭火器箱内;其中,设置在墙式灭火器箱内和挂钩、托架上的灭火器的位置是相对固定的;而设置在落地式灭火器箱内和直接放置在地面上的灭火器则亦需设计定位;既要保证灭火器的设置位置能达到本规范关于保护距离的规定,又便于人们在紧急状况下能快速地到熟知的灭火器设置点取得灭火器。
本条规定灭火器的设置应稳固,很有必要。这是因为如果灭火器摆放得不稳固,就有可能发生手提式灭火器跌落或推车式灭火器滑动,从而有可能造成灭火器不能正常使用,甚至伤人事故。美国标准和澳大利亚标准等也有类同的规定。
灭火器在设置时,其铭牌应朝外。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让人们能够经常看到铭牌,了解灭火器的性能,熟悉灭火器的用法。美国标准也规定:“灭火器的操作、分类、警告标记应朝外”。另外,澳大利亚标准还规定:“灭火器的铭牌应朝外、可见”。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挂钩或托架上的规定是根据国外标准和国内情况而作出的。
美国标准规定:“灭火器一般不宜放在地上,宜悬挂或放在托架上”;“除推车式灭火器外,灭火器应放置在挂钩或托架上或固定在壁橱(灭火器箱)内或搁架上”。
英国标准规定:“一般灭火器应放置在托架或置物架等明显的位置”。
澳大利亚标准规定:“每一种灭火器应由坚固、合适的挂钩或托架来支承,固定到墙上或其他合适的结构上”;“灭火器可设置在一个不上锁的壁橱或墙柜内……并用与柜橱表面色差明显的50mm高的字体写成“灭火器”三个字来标志。在灭火器可能受到异常干扰的场所,其柜橱可以上锁,但要求能在需要时可以顺利取出灭火器”。
我国各地一般是要求将灭火器设置在灭火器箱(1998年我国已颁布了行业标准GA 139《灭火器箱》)内、挂钩或托架上。本条规定一方面是为了使灭火器的设置不影响人们的正常生产和生活;另一方面对灭火器的保管、维护、使用和美化环境也有一定的益处。
本条关于灭火器箱不得上锁的规定是吸取了国内外多年来许多惨痛的火灾教训而制定的。例如,2004年2月15日,吉林某4层商厦大火,造成50多人死亡,7O多人受伤。其深刻教训之一就是:误将几十具灭火器统统地过于集中地放置在一处(一个铁笼或一个小房间内),而且还上了锁,致使在这次火灾骤然起火之后,现场人员于慌乱之中,根本就不能在其附近找到灭火器。且不讲这些灭火器中的不少是已经过期的应予维修或报废的灭火器,也不讲这些灭火器过于集中地设置在一起从而使其远远达不到本规范关于灭火器保护距离的要求,仅就灭火器室(灭火器箱)的房门(箱门)上锁这一点而言,就有可能因之而失去了扑救初起火灾的最佳时机。
关于灭火器的设置高度(即灭火器顶部离地面的距离和灭火器底部离地面的距离)是综合了国内外的标准与经验而作出规定的。美国标准规定:“对于总重不大于40磅(18.14kg)的灭火器,其顶部离地面不应超过5英尺(1.53m);总重量大于40磅
(18.14kg)磅的灭火器(除推车式灭火器外),其顶部离地面不应超过3英尺(1.07m)。在任何情况下,灭火器底部或托架底部离地面距离均不应小于4英寸(0.102m)”。
英国标准规定:“灭火器的手柄离地面大约1m左右”。
澳大利亚标准规定:“灭火器的顶部应离地面1m到1.5m之间,其底部离地面不得小于0.15m,二氧化碳和干粉灭火器允许较低的安装高度,但其底部离地面也不得小于0.15m”。
国际标准规定灭火器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O.03m,《灭火器箱》GA 139标准规定灭火器箱的底脚高度大于等于0.08m。
根据上述情况,编制组认为1.5m这一数据比较适合我国的实际状况,也同大多数国家提出的要求相同,因而是能够接受和执行的。对于较重的灭火器,本规范没有采用有的国家具体规定某一个数据的做法。因为本规范的规定是小于或等于1.5m,只要符合这一要求,将重的灭火器设置得低一些也就包含在其中了。这样规定可使人们因地制宜,比较灵活。在大的方面进行限制,小的方面放开,我们认为这样比较切合实际,也符合标准既要统一,又不要统死的方针。
本条的另一要求是灭火器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从而规定了灭火器的设置高度不能无限制地低下去,即一般不允许直接放在地面上。当然,对于那些环境条件很好的场所,如洁净室、专用电子计算机房等高档场所,也可以考虑将灭火器直接放在干燥、洁净的地面、地毯之上,但本规范不提倡将灭火器直接放置在地面上,推荐将灭火器放置在灭火器箱内。
5.1.4 由于灭火器是一种常规、备用的灭火器材,一般来说存放时间较长,使用时间较短,使用次数较少。显而易见,灭火器如果长期设置在有强腐蚀性或潮湿的地点,会严重影响灭火器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能。因此,在强腐蚀性或潮湿的地点一般是不能设置灭火器的。但考虑到某些工业建筑的特殊情况,如实在无法避免,则本条规定要有相应的保护措施才能设置灭火器。
本条也参照了英国标准的规定,即“灭火器不应放置在可能处于腐蚀性强的大气中,能被腐蚀性液体溅着的地方。除非经过厂商特殊处理过或特殊地装上了外罩的灭火器。”
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也要有保护措施。这是由于灭火器配置的需要,不可避免地要使多数推车式灭火器和部分手提式灭火器设置在室外。对灭火器来说,室外的环境条件比起室内要差得多。因此,为了使灭火器随时都能正常使用,就要有一定的保护措施,例如,给推车式灭火器搭一个既能遮雨水又能挡阳光的棚,可使该灭火器得到一定的保护。
上述保护措施通常具有遮阳防晒、挡雨防潮、保温隔热,以及防止撞击等作用。

5.1.5 正如4.1.1之5的条文说明所述,在环境温度超出灭火器使用温度范围的场所设置灭火器,必然会影响灭火器的喷射性能和安全使用,并有可能爆炸伤人或贻误灭火时机。所以本条规定灭火器不得设置在环境温度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本条也参照了美国标准的规定:“灭火器不得安放在温度超出适用温度范围的场所内”和英国标准的要求:“灭火器不应被置于标记在灭火器上的温度范围之外的贮藏温度”。
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举例,如表4所示:
5.2 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
5.2.1 在发生火灾后,及时、有效地用灭火器扑灭初起火灾,取决于多种因素,而灭火器保护距离的远近,显然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它实际上关系到人们是否能及时取用灭火器,进而是否能够迅速扑灭初起小火,或者是否会使火势失控成灾等一系列问题。
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的标准和我国有关地方法规对灭火器的保护距离各有如下规定:
美国划分A类、B类火灾场所,对各类场所又划分为轻、中、严重危险级,对A类配置场所各危险等级的灭火器的保护距离要求小于22.7m。
英国划分A类、B类火灾场所,不划分危险等级,对于A类配置场所,要求灭火器的保护距离应小于30m。
澳大利亚划分A类、B类火灾场所.对各类场所划分为轻、中、严重危险级,对A类场所各危险等级的灭火器的保护距离均要求小于15m。
我国以往的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不划分火灾场所和危险等级,一般规定灭火器的保护距离15~30m,其中手提式灭火器的保护距离为15~23m。
考虑到国人的身材和体能等各方面因素,参照上述几国的保护距离均值,本条规定了中危险级的A类场所的手提式灭火器的保护距离取20m,而轻危险级和严重危险级显而易见距离应该远些和近些,分别规定为25m和15m。这样,就使这些数据既同各国标准的规定基本吻合,又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推车式灭火器的保护距离主要是根据我国的国情,并基于上述手提式灭火器保护距离确定的相同思路而作出的觑定。通过讨论和征求意见,编制组一致认为推车式灭火器的保护距离应为手提式灭火器的2倍较适宜,而且这一规定已经执行了10多年。
5.2.2 对于B类和C类场所,国外标准大多是一并考虑的,编制组认为这种处理方法在目前国际上均尚无C类灭火定级标准的情况下是可行的。
在具体确定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时,由于B类火灾的燃烧和蔓延速度通常比A类火灾要快,危险性也较A类火灾大,故B类场所的最大保护距离应比A类小。至于本条其他方面的说明与本规范第5.2.1条的条文说明大体相同。
本条规定参考了两方面的情况:一是国外标准;二是我国以往的地方法规和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然后加以综合、确定。
国外对B类场所的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的规定如表5所示。

从表5中可以看出,澳大利亚、美国是在每一危险等级下,对某一灭火级别各规定一个保护距离,但两国数据不相一致,而英国的规定又太笼统,与本规范的编写格式不一样,可比性差。综合这些情况,编制组参照美国标准,规定了手提式灭火器在三个危险等级的B类火灾场所的保护距离分别为9m、12m和15m,并且不考虑灭火级别规格这一因素,而代之以用手提式和推车式的灭火器型式的不同来加以区别,从而使其更为合理,易于理解,便于实施。
5.2.3 D类火灾是实际存在的,但由于目前世界各国和国际标准对适用于扑救该类火灾的灭火器均未明确规定其灭火级别,也未确定其标准火试模型,况且国内至今尚无此类灭火器的定型产品,因而本条只能对其保护距离作原则性的规定。
5.2.4 因为E类火灾通常是伴随着A类或B类火灾而同时存在的,所以设置在E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可按照与之同时存在的A类或B类火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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